(2016)豫010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董建军与董志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军,董志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398号原告董建军,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被告董志强,男,汉族,成年。原告董建军与被告董志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董笑波人民陪审员 蒋 柳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利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