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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董建军与董志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军,董志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398号原告董建军,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被告董志强,男,汉族,成年。原告董建军与被告董志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董笑波人民陪审员  蒋 柳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利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