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小琴与何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琴,何芝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773号原告黄小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林,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芝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琴诉被告何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琴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黄小琴在本案中遗漏主要被告,需重新起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琴撤回对被告何芝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黄小琴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