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特101号申请人黄某甲,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生。申请人黄某乙,女,汉族,1966年6月5日生。申请人黄某丙,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清贵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栖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当事人共同商定,黄某甲、黄某乙自愿放弃对(宁房权证栖换字第号)该房屋的遗产继承份额,由黄某丙一人继承,故该房产由黄某丙一人所得;二、该遗产继承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当事人今后不再为该房屋遗产继承产生矛盾和争议;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经当事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共同签字生效,当事人、栖霞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拆迁办各持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清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梦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