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荣会与高陵品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会,高陵品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287号原告:杨荣会,系高陵区肉食联合加工厂下岗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欢,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陵品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北街三组。法定代表人:张英,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荣会诉被告高陵品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荣会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荣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荣会负担(杨荣会已预交100元,本院退付其50元)。代理审判员 焦 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