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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县嘉盛页岩砖厂申请执行黄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嘉盛页岩砖厂,黄成,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嘉盛页岩砖厂。住所地:安县界牌镇石岭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77582283-5负责人:文志全,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九架车村。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六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鹿璟名居A栋18楼。组织机构代码:61242388-0。法定代表人:黄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昌北京东路支行银行存款2231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闻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