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袁某、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袁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路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