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邢保顺与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保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871号原告邢保顺,农民。被告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保顺诉被告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邢保顺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