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以方检公诉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R×××××号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方城县杨集乡小河里村庄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方城县杨集乡小河里村公路文化大院东200米处时,与自西向东卢某驾驶的豫R×××××号长安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52mg/100mg;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卢某均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卢某赔偿被告人陈某经济损失30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机动车查询、驾驶人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卢金富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书、方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收条、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2mg/100mg,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g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杰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