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安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安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徐虎,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一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范文钊,系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系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安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冲水坝综合楼首层3-4号铺。法定代表人:严少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虎,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钟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中路明珠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张显忠,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一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高王庄一巷。负责人:张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2016年8月8日上诉人以已和对方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上诉人负担。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