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孙明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孙明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289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街247号。负责人张学君,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贤,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兰铁205小区9#-3-102。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孙明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补充被告基本情况,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旭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