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7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缪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缪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670号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木锦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兵,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爱华。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缪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曹观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