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宜与尚亚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尚亚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民初1579号原告陈宜。委托代理人陈振堂。被告尚亚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法定负责人:许冬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刘志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宜诉被告尚亚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宜的委托代理人陈振堂,被告尚亚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刘志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宜诉称,2015年2月21日在涧西景华路被车撞,经交通对认定由车主负全责。经第六人民医院、洛阳正骨医院多次治疗效果不好,后到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椎间盘突出,治疗一段稍有好转,但仍腰腿疼痛酸麻。又于2016年元月18日到2月5日到洛阳正骨院住院治疗,好转,现仍在治疗中。一年来共花费治疗费近万元。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陈宜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由尚丽亚承担”。由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请求:1、由二被告赔偿原告费用4万元。被告尚亚丽辩称,2015年2月21日我在人行道上停车的过程中与正在直行中的原发生了碰撞,我马上问原告是否需要检查,并留下了联系电话且说明有问题及时联系我,随后原告于2015年2月23号联系我,说腿疼,然后我和保险公司陪同原告到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拍片检查,花费了161.78元,还有正骨医院的123元,我共计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84.78元,医疗票据都在我手里,我的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我们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以赔偿但不包括鉴定费、诉讼费及其他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在景华路湖南路口,被告驾驶豫C×××××号客车与原告陈宜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宜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陈宜无责,被告尚亚丽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陈宜前往洛阳市正骨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8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为此花去医疗费共计6477.99元。再查明,豫C×××××号客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等。另查明,原告陈宜系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陈宜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共休病假天数为24个工作日,期间因病假产生的扣款为4634.49元。原告提交的其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的门诊病历第四页显示:L4/5间盘创伤后退变。被告尚亚丽为原告陈宜垫付了284.78元医疗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5年2月21日,在景华路湖南路口,被告驾驶豫C×××××号客车与原告陈宜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宜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陈宜无责,被告尚亚丽负全责,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6477.99元;2、伙食补助费:18天×30元/天=540元;3、营养费:18天×10元/天=180元;4、误工费4634.49元;5、护理费:18天×30482元/年÷365×1人=1503.22元;6、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豫C×××××号客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当对原告陈宜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综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向原告陈宜赔偿医疗费647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4634.49元;5、护理费1503.22元;交通费5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原告陈宜因治疗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尚亚丽为原告陈宜垫付的284.78元医疗费,被告尚亚丽可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宜赔偿医疗费647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4634.49元、5、护理费1503.22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835.7元;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陈宜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陈宜承担500元,由被告尚亚丽承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