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康中修、陈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中修,陈英,陈勇,康永,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康中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康永,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庄涛,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中修、陈英、陈勇、康永、庄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成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