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某与张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张X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307号原告张某。原告张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富。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某某诉被告张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张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对被告张X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6元,财产保全2670元,合计6606元,由原告张某、张某某共同承担。审 判 长 杨 玮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人民陪审员 姜国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