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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一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