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一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