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2435号原告:董某。被告:李某甲。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抚养婚生子李某乙,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3、被告返还原告个人物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文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彻底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甲辩称,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认可在双方原先居住的房内有原告个人财产(被子4个、褥子2个、被罩2个、枕头4个)。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双方自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有个人财产(被子4个、褥子2个、被罩2个、枕头4个)现存放于被告处。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故本院准许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原告要求婚生子李某乙由其抚养,被告认可该诉求并同意承担相应抚养费用,且孩子现处于哺乳期内(××××年××月××日出生),故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董某抚养为宜,被告李某甲依法每月给付婚生子李某乙抚养费300元。原告所述个人物品被告应予返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董某生活,被告李某甲每月给付婚生子李某乙抚育费300元,于判决生效后次月起给付,给付至婚生子李某乙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李某甲对婚生子李某乙享有探望权,于每年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在婚生子的住所处进行探望。四、被告李某甲返还原告董某被子4个、褥子2个、被罩2个、枕头4个,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