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55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被告杜某,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