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旬诉被告袁著强、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旬,袁著强,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411号原告张旬,女,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袁著强,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利胡街220-9号(1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银基发展大厦8层。原告张旬诉被告袁著强、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旬2016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著强、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张旬承担。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