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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旬诉被告袁著强、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旬,袁著强,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411号原告张旬,女,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袁著强,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利胡街220-9号(1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银基发展大厦8层。原告张旬诉被告袁著强、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旬2016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著强、沈阳天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张旬承担。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