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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文凤、付芬你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张继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姚文凤,付芬你,王其凯,张继华,朱民,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邱文海,妙增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太行街165号。负责人:靳纪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凤,女,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芬你,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凯,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民,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恒光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钟东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73450251-X。负责人:袁寿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南路206号。负责人:姚勋,经理。原审被告:邱文海,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审被告:妙增银,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文凤、付芬你、王其凯、张继华、朱民、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原审被告邱文海、妙增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