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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郭会敏、余冬冬、周志杨、青岛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郭会敏,余冬冬,周志杨,青岛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9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53号。法定代表人孙轶卿,行长。被执行人郭会敏,女,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余冬冬,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周志杨,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郭会敏、余冬冬、周志杨、青岛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1执297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