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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楼政权与何浩杰、张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政权,何浩杰,张丽丽,张瑞荣,赵飞豪,何和忠,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008号原告:楼政权。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徐洁。被告:何浩杰。被告:张丽丽。被告:张瑞荣。被告:赵飞豪。被告:何和忠。被告:李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政权与被告何浩杰、张丽丽、张瑞荣、赵飞豪、何和忠、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