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楼政权与何浩杰、张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政权,何浩杰,张丽丽,张瑞荣,赵飞豪,何和忠,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008号原告:楼政权。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徐洁。被告:何浩杰。被告:张丽丽。被告:张瑞荣。被告:赵飞豪。被告:何和忠。被告:李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政权与被告何浩杰、张丽丽、张瑞荣、赵飞豪、何和忠、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