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2387号原告:郭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