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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2387号原告:郭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