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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某犯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苏09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申华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玉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