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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9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丁,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辩护人陈浩楚、王双,上海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丁及其辩护人王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丁驾驶凯迪拉克牌轿车行驶至本市延川路、花家浜路路口,因觉得被人跟踪,遂使用随身携带的甩棍将被害人陈某甲的福特牌轿车副驾驶门窗框砸坏,并将坐于该车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陈某乙打伤。经估价,涉案福特牌轿车车损人民币1787元;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乙遭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丁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丁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陈某丙的证言,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丁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并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丁有自首情节,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两名被害人财产损失以及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