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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卢春清与刘晓凯、王艳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春清,刘晓凯,王艳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卢春清,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前进乡民主村民主屯。被执行人刘晓凯,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榆树沟村五组。被执行人王艳妹,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力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春清与被执行人刘晓凯、王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王艳妹的房屋查封,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卢春清与被执行人刘晓凯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6年6月按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2192元由二名被执行人承担,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