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张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长忠与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忠,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忠。被执行人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本院执行的王长忠申请执行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张民初字第6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