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范存义与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存义,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范存义,男,汉族,1945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存义与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存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牧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牛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