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平与余陈、王赛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余陈,王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周平,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余陈,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赛霞,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周平与余陈、王赛霞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陈、王赛霞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远高代理员王林人民陪审员 陶同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