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景君与贺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湘12执复13号复议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大道8号,机构代码证91431200188881582k。法定代表人赵晓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刚,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石先升,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办主任,住怀化市鹤城区。复议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执字第358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溆浦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扣留和提取黄景君在该公司的2200160元工程款,因其和黄景君还没有结算,故无法协助执行,不存在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请求撤销(2015)溆执字第358号罚款决定。经审查查明,溆浦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黄景君应返还贺建平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景君挂靠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溆浦县思蒙乡上虾溪、虾溪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已竣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485.61万元,工程发包方溆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3年2月6日将第1期100万元工程款打入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帐户,该公司扣除4万元项目管理费后将96万元支付给黄景君。2015年12月21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向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留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方协助扣留黄景君的工程款收入2200160元。2016年3月16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向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送达协助提取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方将黄景君的2200160元工程款汇入溆浦县国库集中核算局标的款帐户。同年3月28日,溆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工程结算后的剩余工程款2286635.32元汇入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则于当天将该款转入其入股的怀化市精灵建筑工程试验有限公司。溆浦县人民法院认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遂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溆执字第358号罚款决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8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在溆浦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留、提取黄景君的2200160元工程款的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将主要归属于黄景君的工程款2286635.32元转入怀化市精灵建筑工程试验有限公司,其行为属拒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80万元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