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伟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良,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良,男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伟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2015)吉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的标的为:由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陈伟良购房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1年12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因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房产尚未验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陈伟良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陈伟良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