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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齐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吕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吕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