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付延红与王春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延红,王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899号申请执行人付延红,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春龙,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付延红申请执行王春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277.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龙于2016年8月25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