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晓宁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晓宁,李霆,岳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29号申请人:景晓宁,男。委托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霆,男。被申请人:岳潇,女。申请人景晓宁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岳潇名下的晋M×福特牌车一辆及晋MF×宝马牌车一辆。申请人景晓宁以其所有的晋MJ×福特牌小型客车、担保人李晓娜以其所有的晋MN×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晓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岳潇名下的晋M×福特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岳潇名下的晋MF×宝马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申请人景晓宁所有的晋MJ×福特牌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四、查封担保人李晓娜所有的晋MN×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景晓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