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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闫磊与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691号原告:闫磊,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磊与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6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15.50元,由原告闫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