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汪金山与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山,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928号原告:汪金山,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2组。法定代表人:李江陵。委托代理人:陈代洲,男,住重庆市开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汪金山诉被告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金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