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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汪金山与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山,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928号原告:汪金山,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2组。法定代表人:李江陵。委托代理人:陈代洲,男,住重庆市开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汪金山诉被告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金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