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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王素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356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赵静,系该单位职员。被告:王素珍。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