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王素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356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赵静,系该单位职员。被告:王素珍。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