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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辖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德利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曹新勇,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辖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德利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虞儒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勇,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钱金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乌鲁木齐德利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利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新勇及原审被告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民初2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德利特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曹新勇签订的《装修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曹新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四级案由,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德利特公司与曹新勇签订的《装修商铺合同》中约定的装修商铺位于乌鲁木齐市德汇名品广场三期负二层,属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行政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乌鲁木齐德利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原裁定主文部分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主文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樊小宁代理审判员  化 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