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刘建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204号原告: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建敏。原告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