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6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帮银与董建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終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银,董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6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李帮银,男,195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拜城县。被执行人董建明,男,1963年出生,建筑商,住拜城县。本院在执行(2015)拜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李帮银诉董建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帮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帮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拜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李帮银诉董建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茂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