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林城与杨春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城,杨春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城,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滨,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洋里**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华,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林丰夏,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梓燊,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林城与被���诉人杨春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杨春华作为客户,以期货公司指派的人员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套用其密码擅自操作导致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侵权之诉,应认定为期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林城提出的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邱灿明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国琴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