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宣县人民法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人民法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莫庆师,院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住址:钦州市安州大道西面江东名园*楼。代表人苏菊芳,公司经理。李春晓、王甘源、马玉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承担的诉讼费义务,武宣县人民法院依职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4431元,执行费50元,合计4481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已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