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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倪乃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倪乃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宋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乃燕,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2016)皖0311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乃燕的银行存款10899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