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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阚善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阚善海,阚贵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6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责人:贾长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负责人:阚贵欣。被告:阚善海。被告:阚贵欣。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阚善海、阚贵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宜英人民陪审员  卢桂云人民陪审员  于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