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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斌,欧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斌,欧亚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593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媛,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邹斌,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欧亚军,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斌、欧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