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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3047号原告:徐某某,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猛进,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强、被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网聊天相识恋爱,同年10月22日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仓促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后经南京市鼓楼医院检查,系因被告原因导致。2016年2月份,原、被告双方分居。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另外因被告不能生育,且患有乙肝,导致夫妻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徐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身份主体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陶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1、婚前缺乏了解不是事实,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是正常的事;2、被告不能生育是事实;3、原告说被告患有乙肝,医院检测不是乙肝,是慢性肝炎。综上没有构成离婚的理由,婚姻法中也正有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患病提出离婚,夫妻应患难以共。陶某某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去医院检查向他人借款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2、高淳医院化验报告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是慢性肝炎不是乙肝。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三性”均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告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仅凭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共同向他人借款及用途;对证据2请法庭核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因被告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不作审查;对于证据2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2012年8月份在网上认识的并确立恋爱,2013年10月2日按乡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10月22日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后经南京市鼓楼医院检查,系因被告原因导致。2016年清明节后原告外出,双方分居。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另外因被告不能生育,且患有乙肝,导致夫妻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互相信任,消除隔阂,珍惜双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后自愿到宣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婚前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促进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重归于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