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秋生诉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860号原告田秋生。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团。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秋生诉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马艳娟、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田秋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秋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秋生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马艳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浩佳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