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8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曹鹏与葛灵鹏、赵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鹏,葛灵鹏,赵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001号原告:曹鹏。被告:葛灵鹏。被告:赵仁斌。原告曹鹏与被告葛灵鹏、赵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葛灵鹏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赵仁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8日,被告葛灵鹏因需向原告曹鹏借款20000元,由被告葛灵鹏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仁斌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葛灵鹏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赵仁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灵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曹鹏借款20000元。二、被告赵仁斌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葛灵鹏、赵仁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