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张志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228号被执行人张志力,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何太庄村刘乔村48号。身份证号412322198208225735。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日作出了(2013)商睢刑二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志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志力并没有交纳。2016年7月25日本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将此案移送执行。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力于2016年7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志力名下有汽车一辆已被查封,但暂时找不到查封车辆,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张志力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其有其它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法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建华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代理审判员 顾执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