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阮某与晏某,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巨某某,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某某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汉中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厂家属院。申请执行人阮某,男,汉族,住汉中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厂家属院。被执行人巨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某某村。被执行人晏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某某村。本院在恢复执行张某某,阮某与晏某,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将被行人巨某某所有的位于城固县某路某侧以北某公司3号综合楼01号第二层、第三层住宅房(建筑面积293.29平方米)予以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故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房产在评估拍卖阶段,终结(2013)城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本案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