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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陆海英诉张亮芹、赵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英,张亮芹,赵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980号原告陆海英,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洪波,系原告丈夫。被告张亮芹,女,1963年10月2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赵维国,男,1963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华君,系张亮芹儿子。委托代理人陈杉,系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英诉被告张亮芹、赵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富 蕾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