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陆海英诉张亮芹、赵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英,张亮芹,赵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980号原告陆海英,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洪波,系原告丈夫。被告张亮芹,女,1963年10月2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赵维国,男,1963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华君,系张亮芹儿子。委托代理人陈杉,系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英诉被告张亮芹、赵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富 蕾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超 百度搜索“”